福建省门窗商会章程
2016/08/01来源:美家美户作者:美家美户
福建省门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福建省门窗商会
英文名称为:Fujian door & window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为:FJDW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福建省从事门窗生产销售的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性社会团体,为独立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靠行业自律机制,规范门窗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本行业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主管单位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设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719号第四层B10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商会自身建设,制定本商会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本着自治、自律、维权、协作、共荣的发展原则开展工作。
(二)主动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协助政府制定与贯彻实施门窗行业的技术标准和各种定额,组织贯彻实施门窗行业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条例。
(三)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定期组织进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
(四)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五)组织推行行业服务规范及市场信誉承诺,接受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开展创优活动,创建让消费者放心行业,促进全省门窗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交办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七)创办商会刊物,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举办各种类型培训活动及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益于门窗行业经营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一、团体会员
(1)在福建省开展门窗经营、石材加工、科研、咨询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力,诚信经商,文明经营的企业。
(2)本行业的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在本行业中具有权威性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各类专业人员,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士。
第八条 本会实行入会资格审查制,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资质和影响;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正式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入会申请表,并附上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对于热心本行业发展、积极支持本商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商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以要求商会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给以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和配合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及时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和动态,主动反映本企业和行业发展中的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自交回会员证之日起,注销会员资格。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退会不退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商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福建省工商业联欢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布。
第十八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订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商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商会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工商业联欢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福建省工商业联欢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增补和换届,其候选人选由本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议推荐,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四) 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本商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接受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有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进行年度报告与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届中离任、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福建省民政厅和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福建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和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1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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