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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2016/08/08来源:美家美户作者:美家美户

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Construction And Decoration  Materials Association,简称GDCMA,是在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省内从事建筑、装饰、配套材料的生产、经营、销售、安装、研究、教育、培训、设计、咨询、交流、服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开展非营利性工作, 并坚持如下宗旨:

(一)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坚决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与国家政策、和谐社会相衔接,以科技、环保、节能、保护资源为宗旨,以自主创新、诚信经营、行业自律为核心,紧扣“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积极推动建筑装饰材料的协调、综合发展,促进建筑装饰材料大省的进一步发展,推动我省建筑装饰材料继续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二)发挥协会的专业性和影响力,带动我省建筑装饰材料及相关产业积极研究、开发、吸收新成果、新工艺、新产品。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要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会址设立在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288号天盈建博汇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依托省内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科学教育、研究、设计单位的专家、学者,组织开展建筑装饰材料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组织开展跨行业、跨学科的交流活动;

(三)开展国内国际行业交流、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

(四)紧密依托我省的建筑装饰材料等相关院校,开展从事建筑装饰材料管理、技术、生产、营销、服务等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行业人员的从业水平;

(五)组织联谊活动,为建筑装饰材料行业的从业人员打造一个横向交流和学习的平台;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在建筑装饰材料研究、教育、设计、生产、销售等领域取得优秀成绩的机构和个人;

(七)组织建筑装饰材料行业交流、会议、论坛、展览、比赛等相关活动;

(八)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广泛吸收 装饰、配套材料行业 生产、销售、经营、研究、教育、培训、设计、咨询、交流、服务等单位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程序和条件是:

(一)书面递交或通过互联网递交加入本协会的申请;

(二)申请须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会员均须拥护本协会章程,全力支持和配合本协会的各项工作,促进本协会的发展和壮大,为我省的建筑装饰材料事业贡献力量,并热心公益事业;

(四)对会员单位的审核条件是:

1.在我省从事装饰、装潢、配套产品生产、销售、经营、安装以及装饰等行业展览、咨询、交流、服务、市场经营的公司、机构以及各地区、市的有关企事业单位;

2.在我省从事装饰、装潢、配套产品研究、教育、培训、设计的企事业单位。

(五)所有单位均须上报本协会会长批准并交理事会通过;

(六)由本协会签发统一的证书。


第九条  本协会可聘请在建筑装饰材料研究和应用方面有较深造诣和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等为顾问或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并发给聘书,此项聘请,须经本协会会长批准并交理事会通过。


第十条  会员单位、理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协会在信息、资料等方面的服务;

(四)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享受本协会在建筑装饰材料等科学研究、工程信息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有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

(六)有加入或退出本协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定;

(二)积极撰写有关建筑装饰材料设计学科的论文,推动建筑装饰材料事业的发展;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的缴纳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七)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领导本协会各个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为: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政治素质好,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在建筑装饰材料等科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多人,常务副会长多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秘书处的工作,批准决定相关的聘任。


第三十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广东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理事会会员、一般会员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财务制度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东省民政厅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第五十条  会费是协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广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依据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活动内容,实行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采取分级收取的办法,会员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


第五十二条  会费采取按年度交纳或按一届四年交纳的办法。


第五十三条  会费的收费标准:

(一)普通会员单位3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15000元/年;

(四)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五)常务副会长单位50000元/年;

(六)执行会长单位500000元/届。


第五十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或按一届四年收取,入会月份为每年或每届会费缴纳时间。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首先交纳当年的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协会收到各会员交来的会费后,开具专用收据。


第五十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如有困难时,可向协会提出报告,采取先缓交、后补交的方式处理。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协会将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编制协会经费收支状况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经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08年3月13日审议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先后经2010年7月10日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13年12月30日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2015年1月31日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第二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协会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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