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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门窗业协会章程

2016/08/08来源:美家美户作者:美家美户

河南省门窗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门窗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Hennan Door& Window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NDW。

第二条 协会是由河南省内门窗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河南省门窗业协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林业厅及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管理及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对全行业的基础资料进行调查、收集、和整理,研究行业发展方向,进行市场调研预测。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相关部门提出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述求,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行业内外各种形式的联合。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协作、产销互动和竞争中发生的问题。不断总结和推广行业生产、技术、经营等领域经验,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四)开展咨询服务活动,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经济技术交流,对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进行指导;

(五)协助政府部门搞好门窗产品的质量管理,经政府部门批准开展产品质量评议、生产许可证发放等有关活动;

(六)组织展览会、展销会、订货会等为企业开拓国际、国内销售渠道;

(七)开展行业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素质,参与经济、技术、会计等职称的评定协调活动;

(八)与国内外同行的民间组织建立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九)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发布,编辑出版行业报纸、杂志、和资料,建立网站,实行行业信息指导与服务;

(十)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及企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获授权委托的门窗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户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咨询和转让的权利;

(四)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向协会取得从事科学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火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或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协会的常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规模扩大后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有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协会宗旨相关的实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有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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