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门业协会协会章程
2016/08/08来源:美家美户作者:美家美户
湖北省门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湖北省门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HUBEI DOORS INDUSTRY ASSOCIATIONS
缩写:HBDIA
第二条 性质:湖北省门业协会由湖北省内从事门业生产、销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协会是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同行业联系交流,维护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门业行业大产业化的形成,促进门业大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商务厅、经信委,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西三路(原汉西二路)特8号服务中心三楼
邮编:43003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发展经济的政策,面向市场,提出行业发规划、技术培训、组织考察等可行性建议,推进湖北门业行业进一步发展,使之成为中国主要门业生产与销售中心。
(二)代表会员利益,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加强横向联系,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协会名誉,竭诚为会员提供全面服务。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参观考察学习,有计划、有步骤的拓展、开发国内外市场。在相关部门批准下举办、协办展销、展览会、塑造明星企业及名牌产品,使湖北门业畅销全中国,推向全世界。
(四)加强管理与技术的交流与引进,举办各类管理、技术与营销培训。推广普及质量标准,组织行业质量监检工作,提高湖北门业产品质量的水平。研讨组建集团化的现代化企业,提高竞争实力。
(五)宣传行业的优质名牌产品,加强对市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调研工作,逐步形成一个有一定规模的信息中心,为会员提供服务。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生间(或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相关经济组织;
(四)必须为依法登记的门业企业、门业设计单位、产品经营商家、门业原辅料、门业机械和五金配件生产经营企业、相关的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凡愿意为发展门业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和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七)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人,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以便联络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各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生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表。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或奖罚;
(五)决定申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开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副会长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面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理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下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家,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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