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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门业协会锁具专委会管理办法

2016/08/08来源:美家美户作者:美家美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东省门业协会(简称:门业协会),英文名为:Guangdong Door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DD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从事家居门生产、研究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服务,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广州市广园西路222号名商天地皮具材料广场6层6170、6171、617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助政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产业调整规划布局、家居门及配套产品流通政策的制订,参与政府部门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和评优评级活动。

(三)根据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价格和其他争议,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本行业与其它社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组织业内经验交流、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促销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和产品销路。

(七)创办协会刊物,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举办各种类型培训活动及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家居门行业经营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家居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应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根据管理办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万元人民币;

(二)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万元人民币;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人民币;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人民币;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人民币;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管理办法、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任秘书长。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选,并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协会成立秘书处,并采取秘书长负责制开展人员管理及财务管理,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代表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管理办法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管理办法,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管理办法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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