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移门协会协会章程
2016/08/08来源:美家美户
南京市移门行业协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南京市移门行业协会,
英文:Nanjing Sliding-door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njymxh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由南京地区从事移门制品生产、流通、服务及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依靠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移门制品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增进会员的交流,增进团结,整合资源,打造“南京移门”品牌,创建“中国移门之都”,做强做大移门市场,促进整个移门产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云锦路58号1栋82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建立网站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开展移门制品的生产、经营等方面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评估论证、咨询、交流、培训、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本行业和会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本行业标准和发展规划,对行业准入条件及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决策提供咨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移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方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及获得有关信息资料的优先权;
(四)申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给协会名誉带来重大损害的,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会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荐会长、副会长候选人,选举或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0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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