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门业协会协会章程
2016/08/08来源:美家美户作者:美家美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门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Sichuan Window and Door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WDMA。
第二条 本会是四川省范围内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从事门窗生产,以及材料、科研、贸易、物流等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团结、进取、务实和创新的原则,加强行业联系交流,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促进门窗行业大产业化,促进门窗行业大市场与国际接轨,发挥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悦西路56号12栋1单元13楼13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和市场变化情况,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培训、组织考察等可行性建议,促进四川省门窗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使之成为中国西部主要门窗生产和销售中心;
(二)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维护协会名誉,竭诚为会员提供全面服务。加强横向联系,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三)组织会员到国内外参观、考察、学习,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展、开发国内外市场,举办、协办、展销及展览会,塑造明星企业和名牌产品;
(四)加强加强技术、管理交流和引进,举办各类技术、管理和销售培训,推广普及质量标准,组织行业质量监控,提高四川门窗产品质量水平,研讨组建集团化的现代企业,提高竞争实力;
(五)宣传行业优质名牌产品,加强技术、产品、市场等方面调研,逐步形成一个有一定规模的信息中心;
(六)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四川省门窗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门窗企业、门窗设计单位、产品经销商家、门窗原辅材料、门窗机械和五金配件生产企业、相关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愿意为发展门窗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授权秘书处审批;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被该组织撤销登记,撤销登记时间未满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的骨干人员,该组织被取缔未满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公民;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行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还要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人,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选举以无记名差额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议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四川门窗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但专职秘书长或其他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负责人不受此款限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事前报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参选。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执行会长,执行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所在单位民主选举产生。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监督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负责人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三)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本会其他重要会议,纠正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负责人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向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告:
(一) 接受国(境)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实利益和社会稳定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学术交流、研讨、论坛活动,以及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国(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的;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个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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