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门业协会章程
2016/07/12来源:美家美户作者:美家美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门业协会(简称:门业协会),英文名为:zhejiang Door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JD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浙江省从事家居门生产、研究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服务,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浙江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产业调整规划布局、家居门及配套产品流通政策的制订,参与政府部门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和评优评级活动。
(三) 根据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的建议。
(四) 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 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本行业与其他社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 组织业内经验交流、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促销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和产品销路。
(七) 创办协会刊物,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 举办相关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家居门行业经营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思;
(三) 在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家居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其他应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其他根据章程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人民币;
(二) 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人民币;
(三)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万元人民币;
(四)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人民币;
(五)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人民币;
(六)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六) 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协会成立秘书处,并采取秘书长负责制开展人员管理及财务管理,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2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为协会的法人代表。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事代表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事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相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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