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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特软件商标维权,取得新突破!

2025/04/03来源:杜特软件作者:杜特软件浏览:30903


佛山市杜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标维权取得新突破,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杜特门窗”等争议商标无效,维权将持续进行中!

尊敬的杜特软件用户和门窗行业同仁:

我们,佛山市杜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杜特软件公司”)声明如下:

杜特软件公司于2013年 1 月 8 日注册“杜特软件tutorsoft”商标,使用于第42类服务项目,经过多年努力,现已成为杜特软件公司对外服务的重要标识,随着杜特软件公司提供的优质软件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享有较高声誉。

佛山某门窗厂自2021年起,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这两个类目下注册了“杜特门窗”“DUTE”“杜特”等商标。此举导致了市场混淆,使得杜特软件公司的用户误以为杜特软件公司涉足了门窗制造业。我们在此郑重澄清,杜特软件公司从未涉足、未来也不会涉足门窗生产制造业务。 

为了维护我们的商标权益,防止品牌混淆,杜特软件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对“杜特门窗”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严格审查和法律分析,我们在 2025 年 1 月 17 日收到了裁定“杜特门窗”等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文件,取得了知识产权维权的初步重大胜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杜特软件公司主营门窗应用软件,为门窗、家居企业提供门窗定制软件服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杜特软件公司同处一地,作为相关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第49551330号“杜特”商标等商标难谓善意,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虽争议当事方提起了诉讼,但我方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严格规整,不具有可撤销空间。

我们将继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卓越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同时,我们也将持续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确保我们的品牌和市场地位不受侵犯。我们承诺,杜特软件将始终专注于软件领域,不会涉足门窗生产制造业务。

我们呼吁所有用户和合作伙伴,继续支持杜特软件,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

感谢大家对佛山杜特软件公司的信任与支持。

请各位广大用户和门窗行业人员收到相关杜特软件有门窗生产制造业务谣言相关的线索,请举报到 18033220718 进行有奖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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